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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

  • 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条件有哪些?

    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条件有哪些?

    一、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条件有哪些?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6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,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,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”据此规定,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。若尚未受理的案件,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...

    2025-11-04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