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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
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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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
【发文字号】:劳险字〔1988〕2号 【执行时间】:19880901 【信息来源】: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对女职工产假、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,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。经商得人事部同意,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,通知如下: 一、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。产假期间...
2025-11-04 3